一、患方陈述
岩某某,年4月15日生。年2月20医院治疗,第1次住院23天,年2月20日至年3月14日,入院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呕吐查因,出院诊断为幽门梗阻、胃潴留、十二指肠球部溃疡、肝囊肿,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隔日1次门诊换药、不适随诊、门诊拆线、1周后复查血常规。
第2次住院9天,年4月7日至年4月15日,入出院诊断均为胃癌,出院医嘱为2周后入院化疗、不适随诊。第3次住院8天,年5月7日至年5月14日。第4次住院9天,年5月30日至年6月7日,入院诊断为胃癌化疗,出院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术后,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2周后返院化疗、不适随诊。
第5次住院25天,年5月25日至年7月19日,入院诊断为胃癌术后化疗,出院诊断为胃癌术后化疗、肝功能不全,出院医嘱为继续服用药物、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第6次住院20天,年7月22日至年8月10日,入院诊断为胃癌术后复诊、胃癌。
年9月26日第7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切口感染、造瘘口周围瘘。年11月10日4时25分岩某某病情变化,心率进行性下降,当天4时30分呼吸心跳停止,被告医生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恶病质、重度营养不良。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侵权导致岩某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20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医疗费.9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元,合计.41元,50%为.20元)。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诉请事实理由无异议,对诉请项目计算有意见,被抚养人生活费未分别计算,不清楚死者母亲和女儿合并还是单独计算。原告没有提交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护理费计算天数与原告证据中病情证明确认天数不符,。原告有票据证明的交通费只有元,不足部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原告没有举证说明误工费产生的主体及计算标准,误工人员身份状况未说明。原告诉请已计算丧葬费,误工费应在丧葬费中。原告按50%的原因力计算费用,这与原告鉴定书中被告次要责任的认定不符,同等责任计算与实际不符。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与鉴定情况不吻合。
四、医疗过错分析
x医院存在以下过错:延误诊断,岩某某因消化性溃疡治疗3个月病情无好转反而加重,术前胃镜未取病检以明确病灶性质,未明确诊断;术中可触及5㎝×5㎝硬块,未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更改手术方式,存在病情估计不足,仍选择毕Ⅱ式胃大部切除术,术式选择不当;术后病检提示“胃低分化腺癌、小灶为印戒细胞癌、侵及胃壁全层”,未及时建议岩某某及家属行胃癌根治术。岩某某患有胃低分化腺癌,恶性程度极高,病情进展快。
五、庭审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考虑到岩某某的自身疾患特点,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据此认定在医疗损害发生后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原告因岩某某的医疗损害产生的医疗费.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鉴定费0元、误工费元,合计.91元。由被告赔偿原告元(.91元×30%),共计.91元,由被告x医院赔偿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