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9月23日10时44分许,原告傅某某因上腹隐痛六天医院急诊科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直肠恶性肿瘤;2、胃窦炎,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年9月30日,原告在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辅助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病人感腹胀,引流管血性液体-ml/天,给予输血、输液、止血、抗感染治疗,直至年10月4日仍考虑腹腔有活动性出血,医院治疗,出院情况:出院时病人感腹胀不适,引流管有暗红色血性液体,告知病人家属,医院治疗。原告傅某某于年10月4日出院。出院当日,原告傅某某入院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手术后腹腔出血;2、手术后肠瘘;3、直肠癌术后状态等病。年10月5日,原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清除腹腔血凝块,脓苔,并行回肠末端造瘘。年3月23日,原告傅某某再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关闭回肠造口;2、直肠癌术后状态。年3月29日,原告在全麻下行回肠造口闭合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营养支持等对症处理,于4月6日出院。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严重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9月23日10时44分,原告因上腹隐痛六医院,诊断为直肠癌、糜烂胃炎。年9月30日8时开始进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手术共进行了五个半小时。手术后,原告的引流管一直在流鲜血,到了9月31日早上引流管开始爆血,每天大量的一边流血一边输血。在原告引流管一直爆血到10月4日时被告医生找到原告家属,要求原告找亲戚弄袋血液边输血边将原告送到医院。10月4日22时31分,原告被送到医院东湖胃肠外科一区急诊外科。入院诊断报告显示:原告右侧腹部可见大块瘀斑余腹部及腰部皮肤可见多处散在瘀斑,腹部可见多处敷料覆盖,可见渗血,右侧腹部引流管在位,引流出暗黑色血液液体,诊断结果为手术后腹腔出血,手术后肛瘘,中度贫血等。年9月30日,医院给原告进行的直肠癌根治术非常失败,,以至于当时的原告出现手术后大量出血,不得不于年10月4日转入医院外科一区经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清除腹腔血凝块,脓苔,并进行回肠末端造瘘。综上,被告方医务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不仅造成了原告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负担,还给原告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原告认为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的治疗手术成功,浆肌层缝合较好。原告身患直肠癌,要求在被告处作肿瘤病灶手术,切除手术目的达到,不存在手术失败。腹腔出血并非手术失效,而是手术创面渗血的术后并发症,并不是术中损伤血管导致。此外,在手术前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手术存在的风险,被告已尽高度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司法鉴定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及原告的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采取“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手术方式选择恰当,符合直肠癌的治疗原则。患者傅某某年9月30日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术后当日腹腔引流为鲜红色液体,急诊复查红细胞数、血红蛋白浓度均下降,医方考虑为腹腔出血,予以药物止血、输血、加强营养等治疗措施,但腹腔仍然有出血,医方对此未予以肛诊或内镜等查明原因以行有效的治疗措施,存在一定欠缺。年10月4日患者血红蛋白浓度降至68.2g/L,医方告知需再次腹腔探查符合诊疗规范。年10月4日患者转至医院CT片示“腹盆腔积液、积气”,年10月5日行“剖腹探查术+回肠造瘘术”,虽术中未见明显的活动性出血,但腹腔见大量积血及血凝块,“肠系膜附着血凝块,局部可见脓苔附着”,提示存在吻合口瘘。说明其腹腔出血可能与吻合口有关,吻合口瘘是直肠癌根治术的常见、难以避免、严重并发症,但医方术中如能对吻合器吻合后浆肌层缝合以防范吻合口瘘的发生,一定程度可以吻合口瘘发生风险,医方对此未尽到高度的风险预见与规避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虽患者因自身疾病直肠癌需行手术治疗,腹腔出血、吻合口瘘为直肠癌根治术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医院对患者傅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与其“腹腔出血、吻合口瘘”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在患者“腹腔出血、吻合口瘘”的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评定为次要原因力,参与度建议为21%-41%。被鉴定人傅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天。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诊疗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受到损害,依法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诉前本院依法委托的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正当合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分析说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傅某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
判决结果
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某各项损失.26元。
笔者提醒
1.消化道手术出现吻合口瘘的医疗纠纷很多。
吻合口瘘是消化道手术最需防范的并发症,发病率一直较高,近年来,随着吻合技术的提高,吻合口瘘的发生率已低于5%。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吻合口瘘发生最大的原因是吻合质量欠佳,吻合部位肠管缺血坏死或吻合不完全所致,其次是和患者全身营养状况、基础疾病、年龄等相关。所以,吻合口瘘的发生,最大的原因还是吻合操作不到位所致。吻合口瘘发生后,会出现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如出血、感染,导致二期手术如造瘘、关闭造口等等。患者一般难以理解并接受后果,因此医疗纠纷发生。
2.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合理吗?
吻合口瘘发生的医疗纠纷,鉴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毕竟手术操作缺陷所致是最大的原因,但责任比例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大有小,波动区间很大,林律师认为,吻合口瘘的发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医院每一次吻合都是完美的,鉴定意见超过医院赔偿责任的嫌疑。
3.赔偿为何这么少?
本案原告还承担了鉴定费、诉讼费共计.5元,加上律师费及其他开销,赔偿.26元是不值得走法律程序的。但林律师认为,原告及原告律师有一项赔偿没有主张,那就是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患者回肠造口虽不是永久性,但肯定是进行了关闭手术的,该手术属于肠修补术的范畴,医院过错有因果关系的手术,属于损害后果,构成十级伤残,但原告没有在鉴定申请事项中加上伤残等级的鉴定,这就导致无法主张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如果年龄小于60岁,这部分赔偿算上责任比例应该有4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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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1日星期六